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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非法运输47只珍贵濒危猴子被判十年
时间:2022-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西东兴市一名男子,为实现“发财梦”,铤而走险,和他人合伙组织运输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最后“人财两空”,被判处重刑,并处罚金。近日,由广西南宁市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邓某远系广西东兴市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被告人邓某远和何某贵(已判刑)在东兴市组织了一批猴子欲运到广东省阳江市。后何某贵与莫某敏(已判刑)经商量后决定共同运输该批猴子。同月9日,莫某敏与韦某厚(已判刑)在横县租了一辆号牌为桂A7F955日产小轿车前往东兴市与何某贵、邓某远汇合。次日22时许,邓某远与何某贵、莫某敏、韦某厚将47只猴子放在桂A7F955小轿车的尾箱,并由韦某厚驾驶该车搭载莫某敏从东兴市出发准备将该批猴子运往广东省阳江市。何某贵则驾驶由邓某远租来的桂AJ9073小轿车一同前往。次日凌晨,邓某远、莫某敏等人途经横县并入住横县立博宾馆。同月12日14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横州镇城司路立博宾馆附近将莫某敏、韦某厚二人抓获,并从桂A7F955小轿车尾箱内缴获疑似蜂猴28只、疑似食蟹猴18只,从莫某敏手中缴获疑似食蟹猴死体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47只猴子中,28只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只(其中死体一只)为食蟹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管理。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与他人合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远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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