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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泄情绪乱发帖 身陷法网悔不该
时间:2022-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覃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开庭审理。该案是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该案的依法办理充分体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为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案件回顾:

  现年24岁的覃某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2月22日,因对个人境遇不满、为了发泄情绪,覃某将在国外网站看到的诋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文章和视频共计13条通过复制、编造等方式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但相关言论很快被删除。覃某对此甚是不忿,为逞一时之气,覃某编造“2月26日,我们东突厥斯坦义勇军会发动对朔州公安局的汽车冲撞圣战”的虚假恐怖信息发布至山西省朔州网警的微博账号。朔州网警为防止发生严重后果将该信息上报,山西省公安系统启动反恐应急措施,连夜展开排查工作。当晚查明覃某的真实身份并启动反恐协查机制,同时派遣2名民警前往广西进一步核查。2月24日,南宁市三塘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排查锁定覃某。2月28日,覃某被传唤至三塘派出所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9日,兴宁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覃某主观上明知其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的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的行为,造成了公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后果。覃某所发内容虽然涉及恐怖主义性质,但是该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覃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本案属于网络新型犯罪,被告人年纪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书写了悔过书真实悔过,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覃某及旁听人员开展法治教育。被告人覃某当庭自愿认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编造恐怖信息故意传播的行为给公安机关造成的严重后果,给网络环境带来的不好影响,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并希望他人以已为戒,不要犯下类似错误。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朋友,在平时工作、生活中要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遇到不如意、不顺心的事情时,可以选择健康合法的方式排解压力。要树立文明上网的习惯,切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出于宣泄情绪、寻求刺激在互联网上编造发表虚假言论,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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