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聊天配了个表情包,竟成了被告!
时间:2023-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段微信群聊对话

惹来了一场官司

近日


江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案件

据法院披露

张某和李某同为微信群群友

群内约130人

某日,李某在群聊时提到张某

称“这个人从骨子里就坏”等

且每句话后

都配上了相应表情符号

如咧嘴笑、捂嘴笑等



次日

张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

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

原告认为的不正当言论

仅为正常社交所使用的

戏谑性语言



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和李某

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和经济往来

结合李某戏谑性语言配发的

表情符号以及群聊内容判断

并不能认定为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

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网友:

没想到是因为


有网友认为

张某“玻璃心”“浪费司法资源”

但也有网友表示

该表情确实有不屑的意思

“以后不敢随便‘捂嘴笑’了”



对此,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张晓霞律师分析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判断某一行为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

需要结合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所作的陈述

存在侮辱诽谤

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

这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此案李某在群聊中调侃他人

并配捂嘴笑的表情

确实对张某的人身权利

造成一定损害

但没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表情包引发的官司

此前曾有多例


据媒体7月29日报道

在上海一家教培机构工作的小刘

因在有客户的公司群里

辱骂同事、严重损害公司形象

而被开除

随后她提起仲裁及诉讼



小刘解释是同事

先给她发了一个

“死亡微笑”表情嘲讽她

不过法官认为:

只是个正常的微笑表情

或许一些年轻人认为是嘲讽

但这并不能推断

同事对小刘进行了嘲讽和侮辱

然而,小刘的过激言语

却实实在在记录在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教培机构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关系

同意给予小刘2万元的补助


表情符号已作为证据

出现在判决书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这就包括聊天记录中的表情符号


今年3月,周口法院公布了

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救援公司先后7次出车

救援某汽车公司

汽车公司林某向救援公司黄某

发微信称

“支付救援公司3.7万元救援费后

双方彻底清账,

此前所有协定全部作废,

无异议请回复同意”

并当即以微信转账方式

支付黄某3.7万元并被黄某接收


黄某回复“保佑

林某回复“握手


后救援公司以

汽车公司拖欠3.7万元救援费未结清

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账目

是否已经结清

从双方微信聊天回复

及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

综合分析判断

黄某对“救援费全部结清”

表示认可

法院判决驳回救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张晓霞提醒

使用表情符号时

一方面

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

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

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

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

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


另一方面

在法律场景下

谨慎使用表情符号

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

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

无法避免的

应保留完整痕迹

以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青年报、南京零距离、法治网、江苏新闻、星视频、周口法院、南天一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