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8、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继承纠纷;
11、相邻关系纠纷;
12、婚姻自主权纠纷;
13、劳动争议;
14、人事争议;
15、监护人责任纠纷;
16、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17、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18、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19、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2、产品责任纠纷;
2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25、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26、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27、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8、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9、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0、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1、执行案件;
32、市、县(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等;
33、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四)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但其本人认罪服判的除外);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非中国国籍的;
6、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
7、有必要通知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