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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手册(一)
时间:2020-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手册()

 

 

一、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民事案件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8、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的;

 

10、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人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应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申请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申请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四、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须提供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监督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电脑咨询单(申请监督前10日内的咨询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

 

4、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监督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4、当事人有权提交证据,陈述意见。

 

5、对承办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当事人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二)当事人的义务

 

1、按法律规定提供申请监督材料的义务。

 

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应当按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限期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诚实守信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权。

 

3、不得提供伪证的义务。

 

当事人不得提供伪造的证据或者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承担鉴定、勘验等费用的义务。

 

当事人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六、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风险提示

 

 

 

1、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2、在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至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前的期间内,不能立即产生对抗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效力,即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仍会进行。

 

3、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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